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伟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049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 二、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南海伟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0349.87元及利息(以3210349.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1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72元,由华冠达公司负担42843元,由伟绍公司负担4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73元,由华冠达公司负担38293元,由伟绍公司负担3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