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