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河北展新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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