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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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2万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注册人的1、商标名称百科全吃;2、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3、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4、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5、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6、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7、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8、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9、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LSFS;10、商标名称为辽花;11、商标名称为辽花;12、商标名称为辽花;13、商标名称为辽花;14、商标名称为辽花;15、商标名称为辽花;16、商标名称为老社员;17、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18、商标名称为辽花;19、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20、商标名称为绿色芳山。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间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三、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山县芳山镇杨屯苗圃的办公楼、厂房及土地,查封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山县芳山镇政府后院的厂房及土地,期限一年,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不得办理过户(包括抵押、赠与、抵债等处分行为),如需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将价款交至法院; 四、查封***名下位于黑山镇北广场北侧门帝王府邸门市房一处;查封***名下位于黑山镇盛世铭都市房两处,期限一年,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不得办理过户(包括抵押、赠与、抵债等处分行为),如需变卖须征得法院同意,并将价款交至法院; 五、查封申请人***在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名下存款3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