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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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依法享有第三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 二、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舒城支行代偿款本息合计2186558.59元,并自2014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0590元,由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