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武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泉州市武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232.33元;

二、被告泉州市武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负担558元,由被告泉州市武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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