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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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9458.78元,***541.22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2000元]。剩余1142269.19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襄阳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即342680.76元(其中***医疗费131.18元),其余70%由原告自负。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4元,减半收取2492元,由原告***、***、***、***、***、***、***负担890元,原告***负担7元,被告***负担1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