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借款本金46041.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计71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