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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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泰山美术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美术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266742.78元;

二、被告泰山美术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以本金2266742.7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8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0元,由原告山东华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4.69元,被告泰山美术馆有限公司负担1232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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