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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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货款293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