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709.4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6月20日计13928.55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期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普惠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