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494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 负责人:庄祖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辉明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怡萍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