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800元(已实际给付);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3964.7元(不含***垫付款56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忠门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13); 三、驳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负担26.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