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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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未出资金额392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未出资金额168万元范围内对(2017)浙0110民初12848号判决项下杭州智奎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665102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67259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另计)。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91元,减半收取1064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4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