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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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代偿款67975.47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款项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39394.0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计1911元,由被告***负担165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