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黄成丰继承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温州市龙湾区房屋内部分家具(包括木质餐桌1个,木质餐桌椅子4个,木质酒柜1个,木质电视柜1个,木质书桌1个,木质床1个,木质衣柜1个,木质梳妆台1个);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成丰继承人***、***、***支付14.5万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2907元(黄成丰已预缴6400元),由***承担1600元,由***、***、***承担1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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