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昌市泽川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1916号

原告:西昌市泽川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栗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佳琦,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朝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昌市泽川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泽川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申请。

本案按原告西昌市泽川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佑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励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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