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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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宇业煤矿 沐川宏泰琛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8948.5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医药费和预支的重新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59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61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本案诉讼中的委托鉴定费即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