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市韩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原告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书》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SS-DDHZ(Z)-[SP]-001至020号共二十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原告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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