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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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市韩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广西华宇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原告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书》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编号为SS-DDHZ(Z)-[SP]-001至020号共二十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原告广西海康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