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共计151968.83元,由被告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即30393.76元;被告***赔偿20%,即30393.76元;被告***赔偿50%,即75984.41元,减扣被告***已支付的6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0984.4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各被告应赔偿的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诉讼中鉴定费1200元,合计1739由原告***负担173.9元,被告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8元,被告***负担347.8元,被告***负担8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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