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共计151968.83元,由被告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即30393.76元;被告***赔偿20%,即30393.76元;被告***赔偿50%,即75984.41元,减扣被告***已支付的6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0984.4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各被告应赔偿的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诉讼中鉴定费1200元,合计1739由原告***负担173.9元,被告苍溪县双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8元,被告***负担347.8元,被告***负担8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