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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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黄青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账号40×××50)。 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