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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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永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五内共同偿还原告蔚县银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贷款余额13200.1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怀安县永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怀安县永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