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城县西竖加油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冀E×××××捷达轿车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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