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75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2元,由南通东启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