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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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9757.84元,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23元,由被告贵州省丹寨县紫丹文浩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