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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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蜀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广西九星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九星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蜀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11元及利息(利息以536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96元,诉讼保全费659元,由被告广西九星金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