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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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66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运费1431元; 三、被告***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四、被告***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应付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