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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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66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运费1431元;

三、被告***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四、被告***以48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应付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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