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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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民抗4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提请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辽铁检民监[2020]2112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曾庆利 审判员韦加诚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歌 书记员宋晔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