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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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四项; 二、变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泉州市中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贝雷片、支撑架、贝雷销、支撑架螺栓、工字钢、螺旋管折价赔偿款共计130503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3元(上诉人泉州中路公司和上诉人中铁十八局已各自预交19303元),由上诉人泉州市中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61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泉州市中路建筑设备有限公司15861元,退还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44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