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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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飞亚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80018.74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4期租金的违约金,该4期租金的违约金均以2051.7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从如下4个不同的起算点分别计算: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9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29日; 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交纳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