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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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委海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