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并从2018年3月8日起按月2%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

二、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000元,并从2018年3月16日起按月2%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

三、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从2018年9月6日起按月2%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

上述判决内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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