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勇,男,19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朝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9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应属于劳动纠纷。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提及的奖金预案,实质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奖金,该奖金系由上诉人合法收益进行投资。通过被上诉人的起诉材料以及被上诉人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可以证明看出本案系劳动纠纷,并非借款。被上诉人通过所谓的“借款纠纷”来不正当获得管辖权。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实际工作地也在北京市西城区。本案作为对员工奖金产生争议的劳动纠纷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案件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在担任被上诉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期间,因实施“创意合信基金-招商银行-睿致西部3号、4号资产管理计划”中,由于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无法实现兑付,为化解投顾产品兑付风险,由上诉人先后出资认购450万元睿致计划产品并支付,认购款项虽系属于上诉人递延绩效奖励总额中提该款项系上诉人从被上诉人以借款方式所获取的。且上诉人在报告审批中承诺待睿致计划产品兑付后由其部门划回递延奖金池。后因上诉人在睿致计划产品兑付后,未按承诺约定将借款划回部门递延奖金池引发纠纷。故该诉讼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并非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并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枫审 判 员  张   鸿审 判 员  刘长权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   凡书 记 员  钱玄政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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