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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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铁马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4991号上诉人(原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4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云24日出生,汉族,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玄正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山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斗山租赁公司、西安铁马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系何关联关系,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走设备有无经斗山租赁公司授权以及应承担何各自责任,设备拖走至评估拍卖期间的损失如何负担等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15元(***、***、***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侯春丽审判员徐振平审判员吉英鸽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