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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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劳动关系自2019年9月2日起解除; 二、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住院护理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78.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78.75元,共计65041.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省泉州市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