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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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新隆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新隆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泽轩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974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2元,由泉州市新隆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