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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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润谷农业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勒泰地区润谷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垫付款3856560元。 二、被告阿勒泰地区润谷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47757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70元,减半收取26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85元由原告新疆北方众合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020元被告阿勒泰地区润谷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5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