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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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079.39元,并按《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信用卡申请表》(附领用合约、章程)约定的利率支付截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724942.16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预交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