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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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51094.26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拖欠的利息7593.42元、复利511.32元,共计59199元;当庭变更贷款本金48714.26元,截止至2020年6月19日拖欠利息8829.63元、复利697.76元,并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复利计算标准支付2020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