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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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存款(账号)、北京银行西安分行大寨路支行存款(账号)、长安银行西安丰庆路支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00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桃园路支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5519)共计人民币954389元。 2、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京西双鹤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西安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存放的保证金和应收账款。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共计以人民币95438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正文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