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保1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申请人徐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2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解除对李娜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3委3组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号: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5000385号建筑面积:147.52平方米规划用途:营业)的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向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松江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李娜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3委3组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号:抚松房权证松江河字第2015000385号建筑面积:147.52平方米规划用途:营业)的查封,协助单位已协助办理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2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2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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