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恢3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戚秀波与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赔偿申请执行人戚秀波7,387.80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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