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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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恢3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戚秀波与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赔偿申请执行人戚秀波7,387.80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鲁涛、张树森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