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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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九天红足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九天红足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206.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4元,被告西安九天红足浴有限公司承担66元,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