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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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潘苗军工程款38805.61元; 二、驳回原告潘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舟山市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67元,反诉诉讼费1982.5元,由原告负担本诉诉讼费1496元,反诉诉讼费1384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舟山市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诉诉讼费3571元,反诉诉讼费598.5元,合计41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