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1286号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松,系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雪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慧颖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志涛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