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1286号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跃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松,系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雪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瑞格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慧颖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志涛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7-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