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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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水禾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604号之二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南昌市水禾田实业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与***、南昌市水禾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8)赣019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水禾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280000元及利息764153元(按月利率2%,借款本金3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80万元、3万元分别自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4月24日始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承担受理费176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24331元,总计:221747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市水禾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2217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