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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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松沅金花茶研发有限公司 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618644元及利息(以618644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购房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 三、被告广西松沅金花茶研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被告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松沅金花茶研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