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现金24.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7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