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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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平银西安分行个信贷字2018第RL20180807000376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74181.75元及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2018第RL20180807000376号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23.11元、利息2.95元、罚息0.02元及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2018第RL20180807000377号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诉讼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