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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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中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3931.14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单超学垫付款15000元; 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49元,由被告单超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