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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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787.84元、误工费7254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元、营养费300.00元、护理费1500.00元、残疾赔偿金7147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合计163162.84元,此款汇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帐户62×××38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52元,由原告***负担65.52元,被告***负担6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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